2014年6月14日的,在唯一婚典预定化妆师,交意向金500元。
后因试妆不满意,于6月26日申请退款。
退款时,收据(编号3719247)和红单交商家,商家以复印机为由未提供单据复印件。
在本人要求下,收单的前台朱笑笑写下收单事项。
后本人多次电话唯一婚典,询问退款事宜。唯一婚典称朱笑笑已离职,需要查旬该事项后反馈。但至今,仍未反馈,亦无退款。
要求:唯一婚典就此事在社区内公开致歉,并退还意向金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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